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去到博罗县**街道办**路**超市入口处**手机维修店,发现被害人冯某某的一玫瑰金色美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604元)放在柜台里充电,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当日18时许,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卡一张。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被缴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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