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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19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去到博罗县**街道办**路**超市入口处**手机维修店,发现被害人冯某某的一玫瑰金色美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604元)放在柜台里充电,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当日18时许,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卡一张。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被缴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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