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客运站北侧长江村镇银行门口,将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鸿派二轮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后所街“云鼎茶业”门口,将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上的6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电力公司门口,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淡紫色安达尔牌二轮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91.6元。
4、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柳邑村停车场外,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城隍庙A-1l号“不见不散”休闲吧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文献街“布兰奇洗衣店”门外人行道,将华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银灰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大富建材城“欣欣建材城”门外,将左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锦宏牌云******三轮摩托车上的7升汽油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49元。
8、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大富建材城“欣欣建材城”门外,将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锦宏牌云******三轮摩托车上的14.5升汽油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101.5元。
9、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南诏镇下水坝街“阿建清真饭店”东侧路边,将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锦宏牌云******三轮车上的8升汽油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56元。
10、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周某某(在逃)、段某甲(强制隔离戒毒)至巍山县大仓镇竹子厂136号附1号沈某户门外,将沈某户晾晒在门外的3袋玉米棒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148.5元。
11、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永建镇巡检47号附2号尤某某户门口,将尤某某户晒在门外的4袋玉米棒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99元。
12、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周某某(在逃)至巍山县庙街镇柏枝树1号曾某某户小卖部门口,将曾某某户晒在门外的5袋玉米棒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人民币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本案中属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