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闽侯县甘蔗街道阳光西海岸路边捡到邓某某的社保卡后,多次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以在药店购买物品的方式盗窃社保卡内资金,共盗取人民币1566.6元。分别如下:
1.2019年7月8日17时47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在福建好安心大药房闽侯第四分店购买商品,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10.5元;
2.2019年7月8日18时03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在闽侯县白沙得利医药商店购买商品,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738元;
3.2019年7月8日20时0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在福建省福仁药业有限公司闽侯第一分店购买商品,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476.6元;
4.2019年7月20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在福建好安心大药房闽侯第四分店购买商品,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8元;
5.2019年7月20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邓某某的社保卡在福建省福仁药业有限公司闽侯第三分店购买商品,盗取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316元;
6.2019年7月26日07时27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在闽侯县白沙得利医药商店购买商品,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社保卡内资金人民币17.5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是在路边拾得社保卡,主观恶性较小;且盗窃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悔罪表现,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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