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雇主陈某某位于乐东县**镇**村**队**号的自建房家处装修围墙。19时许,林某某工作结束准备返回住所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院内凳子上的华为Mate30手机。林某某见四周无人便心生占为己有的念头。林某某将陈某某的华为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并带回到其位于**镇**村**住所内。陈某某发现手机丢失后告知其丈夫秦某某。秦某某通过手机定位查找到了陈某某丢失手机的位置并报警。民警与陈某某、秦某某等人进入到林某某的住处后,陈某某开始拨打自己丢失手机的号码。民警和陈某某听到铃声后发现被三个塑料袋包裹着的华为Mate30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Mate30手机价值人民币2529元。2020年9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再追究其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无其他恶劣情节,无前科劣迹,非吸毒人员或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被盗财物已追回,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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