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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由于生活开销巨大,且染上赌瘾欠下巨额赌债。遂于2019年5月14日开始在未取得货主吴某某以及何某某的同意下分多次用车牌为粤LE****的小汽车将摆放在*******号房屋内的鱼翅拉到佛山市三水区三水车站路段,然后将市值约600万元人民币的鱼翅以人民币39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蔡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马上将货款中的约130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债的偿还以及挥霍。蔡某某则以人民币364万元将部分鱼翅卖给了高某某,以8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从中共获利约人民币61万元,其中还有37万元人民币未收到手。经讯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其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20年6月29日申请恢复审理,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认定林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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