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澳门中心二层融德鲜酒楼一包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其打伤,致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