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3〕3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9********,*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青秀山风景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裤子口袋中的一台iPhone13手机盗走,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481元。
另查明,2023年7月25日,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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