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利用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网悠网吧工作之便,趁被害人崔某某上网之际,将其放在过道旁边椅子上的一个书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6 16G手机、一部苹果6 64G手机、一部苹果6Splus 16G手机和两部苹果6S 16G手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五部被盗手机价格共计231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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