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公寓**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至本区**街道**路**号**足浴店**号包厢,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的iPhone 11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 285元)。
案发后,涉案移动电话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亦对其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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