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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路**美食城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使用高某某(男,42岁)遗忘在车上的车钥匙,盗窃其**牌摩托车1辆,价值3132元。

同日晚,公安人员电话传唤林某某到案。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高某某,林某某另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赃物照片)、书证(发还清单等)、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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