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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常州市天宁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0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苑**期**区**号的“**美学中心”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苹果11手机1部,价值3700元。

2020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其工地宿舍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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