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7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于2020年12月17日决定解除其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童韬,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其临时工作的木材厂与本县长寿镇东湖村村部中间的一台废旧的选矿浮选槽机(不含电机设备)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长寿镇收购废品的吴某某与何某某。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选矿浮选槽机(作废铁处理)认定价格为56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东西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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