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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巷**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多次骑自行车去至本区珠江街七涌半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部工地,盗走废钢材,销赃得款约人民币350元。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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