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谢某某、詹某某、张某某经微信联系商量盗窃石斛,四人至乐清市**镇**村游客集散中心南面的石斛种植地,盗窃受害人周某某仿原生态种植的13.12斤石斛。后在**博物馆附近被周某某发现,民警到现场抓获四人。经鉴定,被盗的石斛价值人民币6560元。
现被盗石斛已返还受害人周某某。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谢某某、詹某某、张某某与周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四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已调解、已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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