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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02年7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20年5月7日因打架被玉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窜至本市**街道**村**路**号其舅舅林某乙家中,溜门进入二楼,踹开外公林某丙卧室房门,从衣柜抽屉里窃得人民币9000元后逃离。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归还盗窃所得现金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系盗窃近亲属财物,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已经退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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