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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黎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农贸市场附近早餐店饮酒吃饭后,步行至崖城古城门对面公交站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三松”牌电动车,便将该电动车推至崖州区城西金箭电动车修理店,让朱某某帮其接通线路,随后,林某某骑乘该电动车回到位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号的家中休息。2020年5月22日14时许,林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崖城派出所投案,公安干警从其处扣押电动车1辆。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4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被害人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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