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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个体户,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乡**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白沙县**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叶某某忘记取卡,自助取款机可以直接进行取款操作,便按键取款人民币3000元,后将该卡退出并丢弃。次日,林某某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上缴其盗取的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8日白沙县公安局将上述款物发还给了被害人叶某某。同年12月23日林某某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琴

书  记  员:张  勇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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