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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债权债务纠纷,来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号韵达快递店,进入店内后,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前台抽屉内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次日,吴某某查看监控后发现其手机系林某某盗走,遂联系林某某,并于3月15日向海口市滨江派出所报案。几天后,林某某将其盗窃的手机寄还给吴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919元。2020年7月18日16时许林某某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林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立案前已归还手机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符巧茜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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