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15日,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朋友家中吃饭结束后驾驶一辆电动车回家,途经**镇**村红树林路边处,发现红树林路边处有人饲养中华蜂,便下车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红树林路旁边处的三箱中华蜂(特征:长方形状的木箱,规格是51cm×41cm×26cm,蜂箱上有用毛笔写的田字,内含蜂蜜)盗走,后将蜂箱放置其位于**村**号的家中。被害人许某某发现蜂箱被盗后报警,2020年7月22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抓获,并从其家处缴获被盗蜂箱。案发后,蜂箱已发还被害人许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蜂箱(含蜜蜂)价值人民币427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赃物已被追回,其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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