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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广东省深圳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林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地铁站**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小刀牌女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167.04元),事后交由其妻子崔某某使用。2020年4月22日15时许,林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供述犯罪事实,返还其盗窃的电动车。案发后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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