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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年11月1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是15时许,林某某到湄潭县茅坪镇街上新街菜市赶集时,趁被害人邓某某买豆腐付钱之机,将手伸进邓某某的衣服外包内,扒窃了现金人民币300元,被邓某某发现后当场抓住,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林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扒窃邓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事实。

2020年11月7日,民警向林某某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00元,于同年11月14日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扒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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