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保安,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员工宿舍。2020年6月29日因赌博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楼下,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操作微信为由,分三次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微信关联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帐户:62170018500********)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5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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