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8时许,林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归还的华为荣耀8手机时,发现可以直接登录李某某支付宝账号,账号余额宝内有1700余元。林某某见状利用其在交往期间得知的李某某支付密码,使用该手机分两次向自己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1700元。
案发后,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支付宝转账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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