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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五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学院专业学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森,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经济拮据多次在福建师范大学榕苑宿舍区盗窃电动车,分别如下:

1、2019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建**大学**宿舍楼下盗窃一辆失主忘记拔钥匙的小龟牌电动车,卖给福州大学旁边的“**电动车店”,获利人民币65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72元;

2、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建**大学**宿舍楼下盗窃戴某某的酷车牌小龟王电动车,卖给大学城周边的“**电动车”,获利人民币65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

3、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建师范大学榕苑宿舍区内盗窃一部李某某的骑行道牌小龟电动车,卖给福州大学旁边的“**电动车店”,获利人民币108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46元;

4、2019年6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建师范大学榕苑宿舍区内盗窃一辆失主忘记拔钥匙的小龟牌电动车,卖给福州大学旁边的“**电动车店”,获利人民币76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12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协议,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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