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前男友,林某某曾经将自己名为“**子”的微信号绑定了刘某某尾号为(9746)的工商银行账户。2020年4月8日,林某某在发现刘某某尾号为(9746)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后,私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将刘某某该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500元转到自己名为“**子”的微信账户内,后于2020年4月10日将该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另一个名为“**点”的微信账户内,随后将该笔款项挥霍。林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林某某全额赔偿了刘某某的损失,于2020年9月23日与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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