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城**座**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涂某某入住绵阳市经开区万达CBD“曼德凯瑞”宾馆2116房间。次日早上6时许,林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置于电视柜包内现金2700元及梳妆台上的黄金戒指1枚盗走,逃离中将戒指及200元现金藏匿于江油市青莲镇裕兴村七组靠绵江公路草丛内,其余2500元现金自用。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522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水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