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安新区**大酒店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大学*校区**楼地下停车场,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860元的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家属对失主陈某某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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