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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其丈夫穆某某到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大道鑫龙腾手机店购买手机,销售员饶某某便将一部VIVIO Y3样机拿给林某某看,后双方以1299元的价格成交,林某某要求销售员重新拿一个没有开封过的手机给她,付完钱后,由于销售员没有及时将之前拿来看的同款样机拿回去,林某某临时起意,将售货员未收回的VIVIO Y3样机偷走。后林某某害怕被查到而将盗得手机放于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上交。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饶某某被盗的VIVIO Y3价值10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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