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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5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盗窃罪,于2001年9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2日13时18分许,尹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金海洋商场门口公交车站,由林某某站在车门口假装问司机途经站点堵车门,尹某某动手把手伸入罗某某的挎包内,扒窃正在排队上372路公交车的被害人罗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993元的粉红色苹果11手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林某某伙同尹某某实施了扒窃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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