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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到龙海市紫泥镇仁和村合兴社安置房工地上,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91块建筑三合板模板(价值人民币3524元)后自用。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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