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居委会**组,现居住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无固定职业。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洗浴会馆三楼,趁被害人戴某某睡觉之际,将戴某某放在床旁边的手牌拿走。后林某某来到该会馆二楼,用手牌将戴某某放衣物的柜子打开,从其衣服裤包内盗走5644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将林某某抓获。案发以后,林某某向戴某某退还了所盗窃的5644元,并取得了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退还了所盗窃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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