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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6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日**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至同年7月31日,同年7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先后四次至上海市闵行区**路**号仙果缘水果超市内,将未付款的香梨、苹果、车厘子、甜瓜等水果拿出超市,后被店员发现并追回。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再次至上海市闵行区**路**号仙果缘水果超市,将未付款的鸡蛋拿出超市。后其在超市外被店员扭获并拨打110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害单位仙果缘水果超市负责人刘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患有**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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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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