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1********,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路**号****手机连锁卖场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座位下还放有一台游戏机、一瓶海王金樽药品、一个全新自拍杆、一套新工作服等物品。张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于当日21时41分报警,2019年12月25日16时50分许张某某发现盗窃其电动车的嫌疑人林某某并将其交给民警处理。经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盗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23日,林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8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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