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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胡同**号,现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8月2日、8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百荣店)内,以挑选商品后不结账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44.9元。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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