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来到天台县**镇**村**号其亲阿姨洪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其家中,先走到三楼洪某某的卧室内,将洪某某放在窗户旁收纳箱上黑色背包内的2800元钱盗走,后走到对面卧室,将床正对面抽屉里一个红色钱包内的500元钱盗走。所盗的3300元钱用于日常挥霍。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赔,取得洪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偷拿的是近亲属的财物,现已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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