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阿健”(另案处理)合谋后,由“阿健”指路、林某某驾驶面包车,自韶关市翁源县经省道、乡道行至清远市,沿途见到土狗就趁其主不注意,由“阿健”迅速拉开车辆侧门并使用自制铁丝活套将土狗套上车,得手后林某某驾车迅速驶离现场。同日13时许,林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村工业园附近一鱼塘边,与“阿健”将二人盗窃所得的10只中华田园犬(经鉴定价值5973元人民币)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蔡某某(另案处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包括悬挂车牌粤SD****的五菱面包车一辆、铁钳一把、套狗钢丝圈一扎、车牌六副),赃款人民币4500元依法没收;扣押的赃物中华田园犬十只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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