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路过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吉祥凤景湾工地路边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轻旗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林某乙提出将该电动车盗走,林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后林某乙自行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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