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装饰**路**号“**经典材料装修经营部”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挽回。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窃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照片);
2.收据、非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治安监控。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