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采用翻窗的方法进入本市滨湖区**苑**号**室其原同事王某某的暂住的员工宿舍,窃得王某某刚放在卧室床上的苹果牌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处查获上述苹果牌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