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l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螺丝刀撬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飞织厂被害人李某某夫妻居住的**房间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用螺丝刀撬开员工宿舍**房间,窃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苏某某和李某某均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经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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