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l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螺丝刀撬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飞织厂被害人李某某夫妻居住的**房间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用螺丝刀撬开员工宿舍**房间,窃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苏某某和李某某均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经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