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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74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商贸城**区**室。2015年6月,因盗窃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黄天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一人骑三轮自行车到漳平市“**机电”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门口的两台潜水泵,分别以8元、12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

2019年6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再次到“**机电”门口盗窃潜水泵时,被店铺老板陈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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