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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7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栋**室宿舍内,窃得室友沈某某放在宿舍内床边的外套口袋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柯岩支行自动取款机处,利用事先获知的密码窃得银行卡内的现金4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沈某某400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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