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23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江西法庭附近住宅楼内,因感情纠纷与前女友宋某某发生争执撕扯,林某某将宋某某手机拿走,并利用自己知道宋某某支付密码之便,将宋某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322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后删除转账记录,并将宋某某手机丢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林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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