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道**号**幢**室,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号招商简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走被害单位****停放于此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5.5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单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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