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韦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万达广场停车场处,由黄某某寻找作案目标,林某某、韦某某驾驶电动车采用绳子拖拽的方式盗窃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69元。

另查明,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陆某某。2019年8月20日,林某某、韦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