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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2019年6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城西银泰负一层WCLOSET商铺内,将店内两件衣物带入更衣室,放入随身包内离开;随即又在同层唇印商铺内以同样方式窃得店内六件衣物,后逃离现场。上述衣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共计2765元。

同年8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城西银泰负一层唇印商铺内,以同样方式在更衣室将一件蓝色连衣裙(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79元)放入随身包内,准备逃离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赃物。2019年6月25日,林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

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上城区湖滨银泰B区负二层萱子饰品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取放在货架上一根萱子牌K金项链(含吊坠,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5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萍水人家***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林某某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2018年7月22日、8月25日两次在本市城西银泰负一层、2019年7月27日在本市上城区湖滨银泰B区负二层店内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

2.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27日下午本市湖滨银泰萱子饰品店店内丢失一条K金项链,经查看监控发现盗窃项链的女子,后对方赔偿1500元损失。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22日和8月25日本市城西银泰唇印专柜店内两次被盗衣服及第二次当场抓获小偷的经过,以及上述衣服被盗当日的零售价格情况。

4.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22日本市城西银泰WCLOSET店内被盗衣服及当日零售价格情况。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2019年8月20日对林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可疑项链一根和手机一部,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6.发还清单一份,证实2020年3月11日项链和手机发还林某某。

7.赃物照片,证实被盗项链的实物情况。

8.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林某某2019年7月29日转账赔偿项链1500元。

9.价格说明、价格清单,证实被盗项链原价3000元,当天参加店内五折活动,实际售价1500元。

10.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对萱子牌K金项链经过实物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1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6日对林某某暂住地进行检查,发现卧室内被盗衣物8件,连同林某某当场被抓获时查扣的连衣裙一件,共计9件衣物进行扣押的情况。

12.商品配货出库单一份,证实被盗衣物的型号、单价。

13.杭州市拱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衣物实物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3144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因林某某2018年7月22日晚上和8月25日晚上盗窃对其决定行政拘留12日(未执行)。

15.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7月27日15时30分许,林某某进入湖滨银泰B区萱子饰品店,将一根项链拿在手上后离开,途经延安天桥。

16.谅解书,证实林某某对被盗商家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17.归案经过,证实林某某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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