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58********,回族,文化程度初中,退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号,住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先后5次在本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3号物美超市,趁超市店员不备,在自助设备上扫码结算过程中,通过故意漏扫方式将未付款的商品秘密带出超市,被盗商品经估价价值至少人民币80.3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窃得鸿光浪花薄千张等2件商品。
2月15日13时许,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窃得散装毛毛菜等4件商品。
2月25日13时许,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唯新香菇贡丸等3件商品。
2月28日17时许,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窃得青菜、山药、冬瓜等4件商品。
3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唯新散装猪肉松、佑康刀切馒头等2件商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走出收银区后,被超市巡查保安查获。
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杭州市康都紫轩1幢1单元2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林某某到案后已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20年1月31日开始五次在物美超市望江店以不付钱将商品带出超市的方式实施盗窃的事实。
2. 被害人徐某某祥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18日在物美超市望江店抓获一名盗窃超市内商品的男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物品。经核对监控发现该男子五次在超市内盗窃,后报警。
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18日晚上在望江物美超市多点自助结账区发现有一名60多岁穿黑色衣服男子没有付钱就将商品带出超市,后通知保安将该男子拦住。
4.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物美超市被盗物品进行估价,7项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33元。
5.搜查证、搜查笔录各一份,证实民警2020年4月26日对林某某住处康都紫轩1幢1单元201室进行搜查,未发现有物美超市窃得物品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一份,证实4月26日18时许从林某某处扣押红米手机一部,4月26日将该手机发还林某某。
7.刑事提取笔录一份、照片若干,证实公安机关从林某某手机中提取其3月18日、2月28日、2月25日、2月15日四次在物美结账信息,并拍照固定的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结账物品清单、被盗物品清单、委托书各一份,由望江物美超市提供,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五次在物美超市购物的详单信息,以及根据监控整理的五次超市被盗物品的清单;物美超市委托徐某某祥全权处理本案。
9.被盗物品及售价照片若干,由林某某签字确认,证实林某某没有付钱就从物美超市窃走的物品照片及零售价格情况。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一张,由物美超市提供,证实5月23日林某某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100元。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林某某2016年8月25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12.物美超市光盘一张,证实林某某五次在物美超市多点自助结账机器前结账时故意漏扫码、不扫码付款的情况。
13.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动到案的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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