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同年10月28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以牟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购买渔船改装的三无油船,先后多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至洞头**附近海域,再由一艘平板沙船改造的三无油船接驳走私柴油后靠岸卸驳销售,或者直接走私入境至温州市龙湾区**、瓯江口新区**附近等地卸驳销售。该走私团伙分工明确。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24日,该走私团伙共计走私柴油35航次、走私柴油13756.81吨。经温州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该走私团伙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2743158.43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顾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顾某乙、童某乙、宋某某、朱某某、顾某丙、童某甲为油罐车人员,负责运输走私柴油。经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系皖C*****油罐车油款打款人员,2019年4月4日、4月19日参与走私柴油2车次,走私柴油82.93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2638.79元。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被温州市看守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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