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华,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施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等(均另案处理)32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施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作分案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填土工程公开招标,并将上述工程分成三个标段。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洪**的名义挂靠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某某(另案处理)挂靠临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蒋某某(另案处理)指派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汛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另案处理)挂靠临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施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等投标人事先约定,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一标段;由施某某挂靠的**公司或王某某代表的**公司中标第二标段;由胡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三标段。施某某统一制作了**公司、**公司、**公司的标书,并将相关投标报价告知胡某某一方。尔后,胡某某指使郑某某(已起诉)制作上述工程的标书,郑某某遂找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制作标书。最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一标段;王某某代表**公司以45.987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二标段;胡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三标段。至2018年8月,上述工程均已完工并结算,其中第一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3134884元;第二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2405097元;第三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1242370元;三个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总计6782531元。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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