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街**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担任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快递费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给公司的快递费共计人民币188900元据为己有。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上述钱款归还给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同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并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